一、公務人員考試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換言之,除派用人員、聘用人員、機要人員等依法得不經國家考試及格之限制者外,凡進入政府機關擔任公職,不論其為行政工作或技術工作,均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乃可。
目前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普、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等升資考試。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係供具博士學位者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報考,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係供碩士以上學位者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報考,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係供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報考,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普通考試主要係高中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報考,及格人員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初等考試,則不限學歷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均可報考,其及格人員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特種考試係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而舉辦;至升等考試則為鼓勵機關現職人員而舉辦。
公務人員考試的特色:
(一)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最為社會肯定:在國家考試體系中,可說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最具傳統色彩,多年來一直受到社會大眾肯定,因此國人莫不以通過此項考試為榮。
(二)八十七年起高普考試實施分試:自民國八十七年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採取分試辦理。分試考試之特點為將現行考試程序分為第一試與第二試,有別於以往「一試及第」之作法;第一試錄取後始得參加第二試,俾使第二試之人數篩減至合理數目,以提昇第二試申論式試題之閱卷品質。由於第一試全部採測驗式試題,評分方式更客觀;更因綜合知識測驗之命題範圍擴大,可使初任公務人員具備較宏觀的視野與知識。
(三)特考特用,限制轉調: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比照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諸如司法人員、外交領事暨國際新聞人員、調查人員、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基層公務人員等特考。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轉調至其他機關。
(四)升等考試鼓舞現職人員士氣:機關用人,內升與外補並重。對工作表現良好的現職人員,宜有升遷管道,以鼓勵久任、提振士氣,舉辦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使現職公務人員經由考試取得升任高一官等或高一資位之任用資格,即為內升途徑之一,如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台灣地區省(市)營��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在分工日趨精密的現代社會中,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類技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與民眾生命財產息息相關,其執業資格的取得,亦須經由考試來評鑑其專業知識,以確保其執業水準。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其本意即在此。依據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廿四日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本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兩種,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本項考試並得以檢覈行之。
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特色:
(一)與民眾生命財產、社會安全關係至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類醫事人員、各類技師、中醫師、營養師、獸醫人員、社會工作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消防設備人員、航海人員、驗船師、引水人、船舶電信人員、漁船船員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執業與民眾之安全或權益關係密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法規應領證書始能執業者,均納入專技人員考試範疇。
(二)考試與檢覈並行:選拔各類專技人員除舉辦高普考及特考外,並辦理檢覈,隨時受理檢覈案之申請,專技人員高普考及特考多數僅有學歷資格規定,申請檢覈者,除須學歷資格外,尚須具備工作年資等要件,考試與檢覈並行,考選社會所需專技人才。
(三)增加訓練程序以補學科考試或臨床經驗之不足:中醫師、引水人、消防設備人員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設有訓練程序。為彌補未受正規中醫教育之中醫師特考筆試及格者臨床經驗不足,自民國七十八年起,規定對非中醫系科畢業之中醫師特考及格者,施以一年半之訓練,包括基礎醫學與臨床診療訓練。此外,引水人及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亦均規定有訓練程序,筆試及格經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來自: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70625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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